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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试真题|2011年南京大学法硕复试笔试试题时间:2020-05-16 1.法律解释 2.法的渊源 3.修正犯罪构成 4.破坏选举罪 5.要式行为 6.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、问答题(每题20分,共120分) 考研调剂网 1.举例说明并论证“能动司法”观: 所谓司法能动性( Judicial Activism,又译司法能动主义、司法积极主义),指的是对美国司法制度中审判行为的一种见解。 司法能动性的基本宗旨是,法官应该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,并且要广泛的运用他们的权力,尤其是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——即保护人的尊严。能动主义的法官有义务为各种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,通过运用手中的权力,尤其是运用将抽象概括的宪法保障加以具体化的权力去这样做。 司法能动性的主要表现有:法官在进行宪法解释时,并不致力于对立法者立法意图的探求;倾向于弱化遵循先例原则;倾向于为了取得特定判决而减少程序上的限制;不那么顺从于其他政治决策者,更多依赖自己的判断;倾向于做出范围宽泛的判决意见;主张一种广泛的司法救济权。 作为一名法官要使司法能动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得到充分发挥,首先,其自身应该是正义的,也就是说本身应当是公正的。自身的公正是对一个法官的基本要求,也是一个法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。其次,作为一名法官还应当主动的去追求公正。追求公正并能实现公正则正是法官与他人有别的地方。马克思曾经这样说过,法官的责任就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,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解释法律。[17]而法官对于法律的诚挚理解的思想基础,就在于对正义的追求。正义是法律上的善良和行为标准尺度或准则,可以根据正义对行为进行评论或评价。法律适用的目的就是要到达正义这个道德价值。魏因贝格尔这样说,正义不是一个事实,而是一项任务:给我们的头脑和我们心灵规定的一项任务。[18]对于法官来说,尤其如此。因为法律的具体生命需要法官来赋予,法律的血肉最终隐藏在法官的具体的判决当中。具体地说,能够充分发挥法官司法能动性的地方在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。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诉讼中的表现为两个方面,一个是程序方面,一个是实体方面 2.试论法律职业群体考研调剂网 3.刑法的因果关系及其特点 4.伪证罪的概念和特征 5.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6.试论物权优先性的内涵 |